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
已回复2008/12/23 23:10:15
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平均工资计算时未将每个月作为员工福利的交通费,误餐费及高温补助计算在内,公司说这是用发票报销的,但是实际公司有发文明确这部分属于公司福利待遇.采用发票报销是为避税.那这个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是否应纳入平均工资?
2.据我离开不到一个月公司又开始新的裁员,对于新辞退员工公司采用了在正常n+1的补偿之上采取多补偿一个月的方法作为福利(交通费,误餐费及高温补助)补偿,目的是不让以前走的员工回去讨说法,
我在收到公司的"劳动终止通知书"时公司要我立即签字,但是当时我有备注:我签字仅代表我收到此劳动终止的通知,但是不代表我认可通知书上描述的补偿事宜.请问我能回去要求公司重新核算吗?
可以,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2/24 9: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