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四年社保及经济补偿
待回复2010/2/22 16:15:12
我于2005年6月2日至2009年2月2日,一直在重庆环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开始任工程师,月薪1500元(另外补助电话费和交通费,电话费200元内、探亲车费150元内全报)。2007年任技术部长,月薪为2500元(另外补助电话费和交通费,电话费200元内、探亲车费150元内全报)。近三年中除2005年8月公司为我们两位骨干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外,一直解释说公司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劳动合同及基本社会保险事宜,却迟迟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加上都是南充老乡,老板一再保证公司会按国家法规执行。 2008年因新<<劳动合同法>>,终于与全体员工签订久违的劳动合同(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劳动合同全部放到公司,号称统一管理。2009年1月20日在公司办公会上最后一次公开争论仍然未果,鉴于多年多次沟通协调,企业效益连年增长但却故意拖延拒不办理社会保险,公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2009年2月2,我不得不选择离开重庆环能公司。
请问,我要求3年零7个月的经济补偿(4个月工资)和社会保险,几项费用具体如何计算?由于企业有意规避,减小不利证据,故连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单据都全部收回。但2005年6月至2009年1月期间公司的发货单、质量认证及其他对外合同、客户手里都有我们的签名文件。并有企业的详细销售报表及公司印制本人名片以及多名原同事可以证明。
张 13608101280 邮箱zwb16316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