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意外死亡 人民调解了结纠纷

  发布时间:2016/12/22 11:58: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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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标题:提供劳务意外死亡人民调解了结纠纷)【案情简介】2015年5月2日,萧山区某镇人龚某给雇主马某在某印染厂卸运化工产品保险粉。8时30分左右,龚某被装满保险粉的推车挤压受伤,后龚某被急送至医院抢救,因抢救…

(原标题:提供劳务意外死亡 人民调解了结纠纷)

提供劳务意外死亡 人民调解了结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日,萧山区某镇人龚某给雇主马某在某印染厂卸运化工产品保险粉。8时30分左右,龚某被装满保险粉的推车挤压受伤,后龚某被急送至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左右死亡。

【调解结果】

根据龚某死亡事件中马某应承担的责任,马某一次性赔偿给龚某家属龚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龚某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的款项计55万元;龚某在医院的抢救费等费用由马某全额承担。

【法条延伸】

随着柯桥区社会经济发展,雇佣活动越来越普遍地进入社会的各个方面,大到城市建设,小到家庭用工,雇佣关系已成为基本经济活动关系之一,但由于雇主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雇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欠缺,出现雇员人身受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本案中,死者龚某为马某提供货物搬运临时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龚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并死亡,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搬运货物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义务,致使事故发生,龚某对自己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柯桥区司法局 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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