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变相辞退早产女工 遭“反击”损失3万多元

  发布时间:2016/12/23 9:45: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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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史元昭陈萍萍记者林清智文/摄)个体户不和工人签合同也不给其交保险,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镇江的一家个体户却因此亏大了。12月9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袁泉介绍了该…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史元昭 陈萍萍 记者 林清智 文/摄)个体户不和工人签合同也不给其交保险,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镇江的一家个体户却因此亏大了。12月9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袁泉介绍了该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现代快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地一名女老板变相开除了早产的女工,对方反将一军,在主动提交辞职信后,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因为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给她缴纳社保,这名女老板支付了3万多元。

据法院介绍,2014年2月17日,张小丽(化名)在镇江新区某机电轴承销售部(下称销售部)打工,约定月工资24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张小丽于2015年2月1日因怀孕休产假,并于2月6日早产,产假期间,销售部没有给她发放工资。5月1日,张小丽回来上班。6月30日,销售部经营者翟女士通知她回家休息,后再未通知她继续上班。

2015年7月13日,张小丽向销售部发出书面辞职信,并于当日向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销售部支付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小丽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

审理中,销售部经营者辩称,双方是雇佣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小丽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工资标准领取过生育津贴。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丽提出辞职申请,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翟女士,索要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因此翟女士应支付双倍工资。

此外,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张小丽未参加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未从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工资标准领取过生育津贴,且翟女士未向她发放工资,故对方应支付产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销售部支付给张小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400元以及产假工资7840元。

“很多个体户认为,自己都没有交保险,怎么可能给员工交保险,这种想法要不得。”法官提醒,个体经济组织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他们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并订立劳动合同,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但是现实中,很多个体工商户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一旦被劳动者诉讼,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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