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劳动合同法

作者:蒲晓磊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3/29 9:13: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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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标题:热议劳动合同法□ 本报记者  蒲晓磊从前不久闭幕的全国两会,到刚刚结束的博鳌亚洲论坛,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热议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作了首次修订。最近,关…

原标题:热议劳动合同法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从前不久闭幕的全国两会,到刚刚结束的博鳌亚洲论坛,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热议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作了首次修订。最近,关于劳动合同法中一些规定的讨论、是否亟待修订完善等话题再引热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过去几年时间里,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关系、促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必须强调的是,在完善法律之前,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尤其注意引进独立第三方评估,保证客观公正,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道德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价,然后找出差距,弥补漏洞,提升立法质量,以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刘俊海说。

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成本? 专家称企业压力更多来自税负

从两会到博鳌亚洲论坛,从月初到月底,关于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成本的声音,可谓是贯穿了整个3月。

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劳动合同法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不适合灵活用工,这使得外向型的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在“没有订单的时期会比较为难”。此外,薪酬的过快上涨可能造成企业成本上升,使企业迁至其他国家,最终减少劳动者就业机会,损害的还是劳动者的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春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曹宝华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对劳动者较为偏袒,对企业保护不足,致使企业用工成本攀升,补偿金水涨船高。

这样的观点在博鳌亚洲论坛也有体现。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魏尚进3月23日在2016博鳌亚洲论坛“经济的韧性”分论坛上指出,社保缴费比例过高,有些拔苗助长;劳动合同法走得太快,脱离了中国经济阶段,导致公司雇佣成本大幅提升。

但也有专家对此持反对意见。

“劳动合同法哪有那么大的本事?从正在进行的供给侧改革可以看出,企业面临的困难是多重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这一部法律导致的。例如,近期关于社保费率调低的决定,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以上海为例,其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预计今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刘俊海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曾参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起草和论证,在姜颖看来,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成本的观点“站不住脚”。

姜颖指出,之所以有观点强调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主要说的是要求企业签订书面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尽管这些规定确实使企业用工成本有所增加,但十分必要也十分有限。

姜颖认为,企业的压力和负担更多的是来自于税负。数据显示,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减轻企业负担更多的是要降低或取消那些不合理的税、费,让利于民,而不是在减损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做文章。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民同样认为,从责任角度来看,现行劳动合同法基本没有问题,目前企业用工成本较高的主要原因是税高、费高。朱建民认为,应尽快降低社保缴费率,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的“五险一金”缴费负担。

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职工? 专家称职工与企业可以双赢

现行劳动合同法在第一条就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围绕这一立法思想的劳动合同法,也因此被指责过于偏向保护职工利益。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曹宝华等企业家代表提出,现行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而对企业利益保护不足,对企业发展明显不利。

曹宝华举例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离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而企业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经历复杂的程序,还要依法支付给劳动者不菲的补偿金。

但现实情况并非完全如此。根据全国总工会掌握的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合同法施行8年以来,绝大多数企业的用工都比较灵活,并非必须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这方面,国家统计局监测的结果也可以印证,在2014年两亿多的农民工中,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只占13.7%,而超过60%的都是属于违法用工,企业并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刘俊海看来,对于劳动合同法偏向劳动者的指责有失偏颇,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同样规定,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不是零和游戏?我觉得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存在误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贯彻和完善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度,最终实现双赢的格局。”刘俊海说。

“实际上我发现,很多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效益都不错,一些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反而效益不好。”全国政协委员李世明同样指出。

姜颖认为,如果要求企业签订书面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规定被取消,那么不签合同导致拖欠工资、不缴社保、随意解雇的现象就可能大范围出现,这不仅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相悖,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更与“体面劳动”目标严重背离。

劳动合同法需要修订? 先进行立法后评估再修改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些争论中,无论是哪一方,都认为劳动合同法需要修订。

全国人大代表张晓庆称,现在打零工的农民工几乎都享受不到社保,建议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时,对农民工的各种权益加强保护。曹宝华则认为,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明显偏向劳动者,已经不能满足新常态下有效调整和规范劳资关系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

近日,关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这是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还没有出现的。人社部正在进行积极研究,适时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当时的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带来的就业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及时修改劳动合同法可以适应社会发展新情况的需要。

“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确实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必须强调的是,修订之前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刘俊海说。

刘俊海建议引进独立第三方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公众参与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劳动合同法本身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未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需要我们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分析,在大量实证调查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审慎作出修改和完善。”姜颖认为,劳动合同法的修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审慎对待。

劳动合同法修改尚未列入立法规划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记者近日从有关权威部门了解到,目前劳动合同法修改尚未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针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权威部门表示,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有关人士表示,虽然目前尚未列入立法规划,但并不代表本届人大期间就一定不会修改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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