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裁员经济补偿如何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17/2/16 14:11: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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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  肖某于1990年7月到某钢铁公司工作。2016年7月,钢铁公司因“去产能”的原因,决定启动经济性裁员。2016年10月,在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钢铁公司向包括肖某在内的200多名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在…

案情:

  肖某于1990年7月到某钢铁公司工作。2016年7月,钢铁公司因“去产能”的原因,决定启动经济性裁员。2016年10月,在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钢铁公司向包括肖某在内的200多名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在补偿金支付标准上,肖某与钢铁公司发生了争议。肖某认为,钢铁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但是钢铁公司认为,肖某在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虽然超过了12年,但最多只能按12年计算。

  那么,对于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有12个月工资的封顶限制吗?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根据第41条第1款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现行的法律采取分段计算的原则(地方法规另行作出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支付与否、支付年限以及支付标准,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段有关系。如果劳动者是2008年1月1日前入职某一用人单位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的规定确定补偿金支付与否、支付年限以及支付标准;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

  关于2008年之后的补偿年限,《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也就是说,2008年之后的补偿年限,只有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有12个月的封顶限制,否则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关于2008年之前的补偿金支付,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根据《办法》之规定,有两种情况,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不超过12个月。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二是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或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年限不受12个月工资的限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1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补偿金计发基数上也与协商解除和不胜任工作解除有所区别。协商解除和不胜任工作解除的补偿金标准是以本人工资为准,但是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解除的补偿标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本案中,肖某是因经济性裁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不受12个月的封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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