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帮工需谨慎 造成损害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9/12/14 15:09: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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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尹某甲、张某系夫妻关系,是死者尹某乙的父母。原告将房屋的装修业务全部交由被告陈某承揽,并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装修费用。被告陈某承揽了装修业务后,在另一被告谢某处购买了石材,并由谢某负责安装。因石材与天气…

原告尹某甲、张某系夫妻关系,是死者尹某乙的父母。原告将房屋的装修业务全部交由被告陈某承揽,并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装修费用。被告陈某承揽了装修业务后,在另一被告谢某处购买了石材,并由谢某负责安装。因石材与天气管道连接处必须要留有缝隙,谢某在安装时将边缘缝隙堵住,造成原告在开通天然气时被告知房屋天然气安装不符合天然气公司要求,无法接通天然气。原告遂通知被告陈某进行整改,被告陈某接到通知后安排谢某到现场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因谢某所携带工具及材料不足,遂两次让原告寻找相应工具,而死者尹某乙翻越楼道护栏进入另外一间正在装修的房屋找到相应材料,并递交给原告张某,由张某再交给被告谢某。尹某乙在取完材料翻越栏杆返回过程中,不慎失手从14楼坠楼身亡。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房屋装修业务全部交由被告陈某承揽,因被告负责的装修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需要整改,并由其安排谢某负责此次整改,死者在此次整改过程中无偿提供帮忙并不慎坠楼身亡,故被告某和谢某系此次帮工行为的实际受益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帮工人的尹某乙帮工时已年满十七岁,应当明白其违法翻越楼道护栏的危险性,在帮工中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原告张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其翻越护栏的情况未予以阻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谢某在施工现场对帮工行为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应承担15%的责任,被告陈某应承担15%的责任。

义务帮工,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下,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达成合意,由帮工人无偿的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活动。帮工活动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是被帮工人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帮工人同意并参加帮工活动,二是帮工人主动提出帮工或者直接投入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表示同意。其中一方帮工请求的意思表示为帮工要约,而另一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为承诺帮工,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意。帮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被告谢某为整改其安装的石材但因携带工具及材料不足而两次向原告发出需要帮忙寻找材料的意思表示,死者在第一次找到材料并交给谢某后,谢某并没有拒绝而是予以接受;后被告谢某发现还缺少材料并再次发出了帮忙寻找材料的意思表示,死者再次外出寻找材料后交由其母亲转交给被告谢某。从上述行为可以看出,被告谢某对尹明的帮工行为是知情的,而且并未明确拒绝,视为对死者帮工行为的默许,双方之间的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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