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 靠接单计酬 配送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9/23 14:28: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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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忠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纠纷。当事双方为重庆某配送公司和配送员杨某。杨某通过面试进入重庆某配送公司,成为该公司的配送工。双方议定,配送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由配送工自备,修理费、油料费自行承担,公司每…

   近日,忠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纠纷。当事双方为重庆某配送公司和配送员杨某。

   杨某通过面试进入重庆某配送公司,成为该公司的配送工。双方议定,配送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由配送工自备,修理费、油料费自行承担,公司每月补贴200元油料费,每月保底3000元,最低配送520单,超过后按每单5元计酬,配送工每月缴纳60元用于公司为其投保意外险。入职后,配送工需要下载两个APP,一个钉钉用于每天考勤签到,一个门店助手用于管理、考核配送工接单、配送情况。

   大约半年后的一天,杨某发现他已无法扫码接单。便向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重庆某配送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重庆某配送公司支付杨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220元,重庆某配送公司不服,起诉至忠县法院。

   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重庆某配送公司认为,杨某自带交通工具,自行在手机上承接配送业务,接单与否自行决定,其工作并不接受重庆某配送公司管理,也没有考勤管理。杨某配送消耗的油料、路费、修理费等均自己承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杨某则认为,他是通过面试进入该公司当配送工的,每月有保底报酬3000元,最低配送单数520单,还要缴纳每月60元的意外保险,每天考勤签到是通过钉钉完成的,每月4天的休息也需要向配送点管理人员请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忠县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判决如下:

   一、 原告重庆某配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44×5=24220元。

   二、 驳回原告重庆某配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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