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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比如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期满,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期满,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满时,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