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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老张在南昌一家工业园区企业当门卫,但并没有和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月,老张突然被辞退,且没有结算工资。老张多次找老板理论未果,因此只得向有关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企业矢口否认老张是其员工,老张也拿不出劳动合同和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最后,老张对申诉结果不满意。
律师提醒: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而且,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口头约定。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