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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丁某在公司工作,从事镀锌、退火、酸洗、挂镀等工作。2008年8月开始,公司通过银行卡向丁某发放工资,直至2017年3月。中间有所间断。2017年4月起,丁某的工资是现金发放。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丁某因个人受伤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2018年2月起,丁某主张再次到公司上班,工资是现金发放。2019年1月9日,丁某在公司酸洗车间工作时受伤。公司支付了丁某的全部医疗费,且支付了丁某从2019年1月受伤后至2019年5月的工资。庭审中,公司提供了2017年9月、2018年1月两个月的工资发放表,显示工资是现金发放。
【问题呈现】2008年8月起至今,丁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按例说法】
1.2008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问对于这个时段,没有什么悬念,银行卡打卡记录能够证明丁某在公司工作的基本事实。
2.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2017年4月起,丁某主张工资是通过现金发放。而公司只提供了2017年9月、2018年1月的工资发放表,也显示工资是现金发放。这二者之间能相互印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等文件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若要证明其与丁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提供2017年至今其单位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但公司只提供了2017年9月、2018年1月两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且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丁某因个人受伤未到公司上班,工资表上没有其记录也属正常,故工资发放表不能充分证明丁某未在公司工作及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鉴于此,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丁某因个人受伤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故公司与丁某在此时间段内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2018年2月至今丁某主张,2018年2月起,再次到公司上班;2019年1月9日,丁某在公司酸洗车间工作时受伤。结合公司支付丁某的全部医疗费、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的工资等证据分析,丁某从事的工作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工作,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具体环节上均受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公司与丁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