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算不算“未缴纳社保”

  发布时间:2020/4/23 11:03: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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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案情】2015年5月,吉某与某大药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为用人单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开设了一个大西药店。吉某入职以后,公司却以大西药店的身份为吉某购买了社保。后来,吉某以公司未…

【基本案情】20155月,吉某与某大药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为用人单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开设了一个大西药店。吉某入职以后,公司却以大西药店的身份为吉某购买了社保。后来,吉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仲裁结果如吉某所愿,仲裁委确认了公司的违法行为,裁决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一裁终局。对此,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问题焦点】吉某可否以“未缴納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台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暂不讨论)

例说法】公司为用人单位,而吉某的社会保险却由大西药店办理,虽然大西药店的经营者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此类代缴社保的行为由于转移帐户,改变缴费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应认定为公司未依法为吉某缴纳社会保险。综上,吉某可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有些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做法可能会为公司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购买社保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明显不符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正是因为如此,就没有体现“依法”二字。因此,以其他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可能就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

其次,一旦被认定为未缴纳社保,那么用人单位就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台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员工可以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台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败诉的可能性增大。

其三,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地方文件出台,明确规定这种缴纳社保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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