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解决合理生理需要受伤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0/4/9 11:36:14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案情简介】韦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节能科技公司的磨工。2018年8月31日,韦某某在单位木工房车间作业期间,上洗手间时,不慎扭伤左踝,诊断为:左外踝骨折。2018年9月11日,公司为韦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韦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节能科技公司的磨工。2018831日,韦某某在单位木工房车间作业期间,上洗手间时,不慎扭伤左踝,诊断为:左外踝骨折。

2018911日,公司为韦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诊断证明、排班表、同事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韦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做原因。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满足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某些事项时(如喝水、上厕所、工间休息、通风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这些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行为,是劳动者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受到保护。

上一篇: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