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学历被辞退主张二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0/5/11 14:42: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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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裁判要旨:劳动者应聘时提交的个人简历载明的学历和工作履历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请求支付未…

    裁判要旨:劳动者应聘时提交的个人简历载明的学历和工作履历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315日,席某某到某信息技术公司应聘时向该公司报送了其个人简历,该简历载明,席某某的学历为北京大学金融管理学EMBA,从20106月至今分别在不同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等。该简历所载学历和工作履历信息均存在虚假陈述。2018528日,席某某到某信息技术公司上班,担任该公司政企事业部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124日,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微信辞退席某某。诉讼中,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张该公司系以席某某学历、履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181126日口头通知席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席某某则主张该公司系以其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于2018124日解除劳动关系。2019115日,席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以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劳动者在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和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招工时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席某某向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个人简历中载明的学历和工作履历均存在虚假陈述,席某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席某某采用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席某某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故某信息技术公司即使未与席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席某某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席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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