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工负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发布时间:2007/3/17 14:43:5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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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简介]王某1995年9月分配到某国营造船厂(以下简称造船厂)工作,与该厂于同年9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1997年7月3日,王某周末外出旅游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腿股骨骨折。王某立即被送至造船厂特约合同医院进…
   [案情简介]

    王某1995年9月分配到某国营造船厂(以下简称造船厂)工作,与该厂于同年9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1997年7月3日,王某周末外出旅游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腿股骨骨折。王某立即被送至造船厂特约合同医院进行手术,并在该院住院治疗。造船厂自王某受伤后,每月按其原工资额的50%发送其工资。1997年9月1日,某造船厂劳资科以王某签订的合同已到期为由,书面通知王某中指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诉至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撤消造船厂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2)造船厂应按其原工资额的60%发放病假工资;(3)造船厂负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如下:

    (1)在医疗期届满即1997年10月3日前,造船厂不得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2)造船厂按王某原工资额的60%补发王某的病假工资;

    (3)本案仲裁费由造船厂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中,要确定王某的病伤假工资,首先要确定其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王某的实际工龄从其毕业后分配在造船厂时开始计算,与其在本厂工作年限相同,都为2年,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故王某应领取病假期工资,数额为其本人工资的60%.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的医疗期自其病休之日,即7月3日至10月3日,虽然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于9月1日届满,但因其法定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将自动延续至10月3日。一旦医疗期满,造船厂即可终止与王某的合同,但必须按上述标准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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