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07/3/19 10:25: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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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答: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二.用人单位未按照…
 

答: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第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做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4. 上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5.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附录:

    (一)什么是克扣劳动者工资?

    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又规定,《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所指的克扣不包括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二)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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