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拖欠工资还得赔补偿金

 来源:青岛晚报 发布时间:2008/6/30 9:15:3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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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管某从1972年到青岛发动机厂工作,原来是固定工。从1998年至今,官某在家待岗十年了。2005年12月30日双方在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厂方补发管某自1999年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16840元…

管某从1972年到青岛发动机厂工作,原来是固定工。从1998年至今,官某在家待岗十年了。2005年12月30日双方在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厂方补发管某自1999年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16840元,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协议已经履行。但从2005年12月起厂方再没有向管某支付待岗工资,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管某再次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厂方补发自2005年12月至2007年9月间的工资10105元,并按25%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厂方支付给管某待岗工资10096元,但是厂方没有履行裁决。管某认为,厂方的行为给他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压力,要求厂方补发工资10096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524元。厂方经过法院传唤没有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厂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拖欠工资,故管某要求其按拖欠工资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厂方支付管某2005年12月至2007年9月的待岗工资共计10096元,经济补偿金2524元。

 

  该案主审法官说,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以及青岛相关标准,管某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9月每月按530元80%计算,被告应支付待岗工资为4240元;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每月按610元80%计算,被告应支付待岗工资5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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