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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费县某乡镇农民胡某到某建筑公司工作从事装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每天80元。公司每月发放工资1500元,其余则出具欠条,承诺工程完工时一次性支付。2009年6月,公司未如期支付拖欠的工资,胡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工资6500元。法庭审理中,某建筑公司辩解称,未经劳动仲裁,劳动者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胡某6500元工资报酬。 上海劳动法律师网(www.shlaodongfa.com). |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