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议企业防范因员工跳槽引发侵害商业秘密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0/9/13 11:35:52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新华社成都9月12日电记者苑坚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的统计,近年来因员工跳槽到其他单位后擅自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而形成的纠纷较多,而原单位起诉后胜诉率不高,仅有21%。根据对案件的分析,法院建议企业从以…

新华社成都9月12日电 记者苑坚 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的统计,近年来因员工跳槽到其他单位后擅自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而形成的纠纷较多,而原单位起诉后胜诉率不高,仅有21%。根据对案件的分析,法院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高诉讼胜诉把握。

一是准确界定公司商业秘密。在甄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要注意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和经济性两大核心价值,避免将已经为同行所公知或根本无任何经济价值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无形性,记载这些信息的载体是文件、图纸、磁盘等,很容易被员工轻易复制带走。

二是注意保护范围和方式。首先,是不能仅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忽视对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的保护。比如对技术开发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均应有保密要求,对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均予以加锁保护。其次,是要根据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地设计保护方式。对于容易被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解密的技术方案,可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三是不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在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与员工订立完善的保密合同后,仍要加强管理、监督和落实,提防部分员工和不诚信的涉密合作伙伴、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

四是防止诉讼中再次泄密。虽然侵害商业秘密案通常不公开审理,但所有参与诉讼人,包括审判人员、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书记员、法警等,都能够接触商业秘密的内容,因此存在商业秘密因举证、质证或判决而被再次泄露的可能。建议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尽量不更换诉讼代理人,涉密的证据材料不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副本,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只能到指定场所查阅,不得复印。
 

上一篇:白领离职要求单位支付保密费 下一篇:重庆首判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