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网易论坛 发布时间:2012/5/11 15:52: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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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让更多的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上海劳动争议律师为大家列举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关联条款:“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为了让更多的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上海劳动争议律师为大家列举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关联条款: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劳动争议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第(四)项,何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待将来配套规定的进一步解释。第(五)项,何谓“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均较为有利,但用人单位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灵活应用。比如,将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无从举证证明单位的“真实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劳动争议不一定是劳动者受损,也有可能是劳动者自己制造机会进行追究。上海劳动争议律师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因为自己在法律上存在认识不够的地方,而给一些好事者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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