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工资咋“缩水”了?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3/12/26 17:07: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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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说好的工资怎么就少了一半呢?”李某因不服将其工资由原先的4500元减至2500元,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闸北区法院做出公司支付李某2010年3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所欠工资70000元的判决。  李某与公司签订…

    本报讯“说好的工资怎么就少了一半呢?”李某因不服将其工资由原先的4500元减至2500元,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闸北区法院做出公司支付李某2010年3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所欠工资70000元的判决。
  李某与公司签订的是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聘用合同》,约定李某在公司从事工商登记、处理诉讼事宜、行政等事务,月工资4500元。而李某在该公司实际工作到2013年1月5日。
  法院查明,公司于2013年3月出具欠薪确认书,载明:“李某每月应发工资为4500元,公司因经营状况出问题,于2010年3月5日起,按每月2500元向李某发工资,至2013年1月5日尚欠李某工资70000元整。公司承诺所欠工资于2013年3月底付给职工李某……”
  庭审中,李某认为“公司在2010年3月起就没有足额发放工资,每月仅支付2500元,至2013年1月5日,公司还拖欠工资70000元”,李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拖欠2010年3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的工资70000元。
  公司则认为,原先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的薪金4500元中包括四金的费用,现发放2500元是扣除四金以后实得薪酬,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某出具的欠薪确认书载明公司尚拖欠李某2010年3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的工资70000元,公司对此亦无证据予以否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工资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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