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院:被拖欠工资可向法院起诉

 来源:湖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3/12/31 17:19: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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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终岁末,是农民工兄弟和其他打工者向老板领取工资回家过年的时候,而这个时候往往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高发期。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省高院相关负责…

  年终岁末,是农民工兄弟和其他打工者向老板领取工资回家过年的时候,而这个时候往往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高发期。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对劳动者提出依法维权建议。首先,要尽可能地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保障劳资双方权益的有效手段。其次,要尽可能地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如劳动者在被雇用期间,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欠条、领款凭证等,以便发生纠纷时能用来佐证,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第三,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虽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是公诉案件,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报案但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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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砖厂民工工资,父子双双获刑

  2012年4月,徐某元、徐某军父子在耒阳市工商局注册了一家砖厂。2012年9月,因经营不善,共拖欠砖厂民工工资142332元。同年11月,徐氏父子借故离开砖厂躲藏到广州,并将手机停用,致使砖厂民工及相关职能部门无法联系。2013年1月,耒阳市人社局监察大队向砖厂作出限期支付民工工资指令书并予以公告,徐氏父子仍未支付。2013年3月,徐某军归案后,其亲属支付了砖厂民工工资93582元,并承诺剩余工资于今年底前全部支付。 2013年8月,徐某军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徐某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拖欠员工工资,王某某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12年9月,王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投入30余万元开了一家酒楼,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共拖欠唐某某等22名员工工资计52454元。酒楼关门后,王某某逃匿到外地以逃避支付员工工资。衡阳市人社局监察支队向王某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王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资。2013年3月,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支付了拖欠员工工资。2013年6月,王某某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 王曦 何淼玲 通讯员 彭斌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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