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请求看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

  发布时间:2014/8/6 9:31: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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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是比较特别的案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人事仲裁为前置条件,而正是劳动人事仲裁裁决给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披上了一层复杂的面纱。有人把劳动人事仲裁与行政…

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是比较特别的案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人事仲裁为前置条件,而正是劳动人事仲裁裁决给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披上了一层复杂的面纱。有人把劳动人事仲裁与行政诉讼中的处理决定混为一谈,难分雌雄。事实上,劳动争议的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与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处理决定,表面上看是非常相似,但实质上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案件,其审理方式也截然不同。行政案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审理,判决多为维持或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争议案件并不是对劳动人事仲裁裁决本身进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理,而是对案件的事实上进行审理,判决也不是对仲裁裁决维持或撤销。对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判决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先看下面案例1:

    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李某等人先后在某药店上班,2011年因某药店一直未为李某等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李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三、支付2011年年终奖。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后,作出裁决:一、某药店支付 李某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共11个月72600元。二为李某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某药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认定某药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是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某药店的诉讼请求。某药店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再看案例2:1996年3月王某受聘于某印刷厂,2004年某印刷厂改制。改制后,王某仍在某印刷厂工作,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因某印刷厂承包给他人未被聘用。2007年9月王某又被聘于某印刷厂,2012年1月某印刷厂口头通知王某被辞退。王某于20012年2月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缴纳1996年3月至2012年2月社会保险费。二、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及2008年后的双倍赔偿金28000元。三、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共11个月双倍工资15400元。四、支付2008年至今加班费13312元,补发2012年2月工资1400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后作出如下仲裁:一、某印刷厂支付王某2008年以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88元。二、某印刷厂支付王某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2492元。三、某印刷厂配合王某至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四、某印刷厂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部分共计人民币15268元。五、因无事实依据,对王某要求某印刷厂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某印刷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了第三人刘某即现在承包人和第三人某印刷厂的主管单位某学校,对该案进行全面审理,判决:一、原告某印刷厂与第三人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共同赔偿被告2007年9月至2012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4812元;二、原告某印刷厂与第三人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共同支付被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1388元;三、原告某印刷厂与第三人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共同支付被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的经济补偿的赔偿金12492元;四、第三人某学校对上述款项在其收取承包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印刷厂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从以上两则案例来看,同是劳动争议案件,却是两种不同的判决。案例1不必对仲裁裁决内容进行逐项审理,而案例2却对仲裁裁决内容逐项进行审理。原因何在?笔者花费了大量的笔墨叙述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裁决、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是为了说明当事人的请求不同造成两案的审理、判决而不同。先看案例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某药店与李某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药店是想请求确认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达到全盘否定仲裁裁决的目的。反过来说如果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药店则同意仲裁裁决的内容。如果某药店的诉讼请求稍作变更: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撤销劳动人事仲裁裁决。那么本案有审理就不能只审理存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要审理仲裁裁决的主文的逐项内容是否属实,对内容一一查实,并对逐项作出判决,如有不能支持的还要另一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种判决就如案例2的判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象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全面作出判决。

    有一种意见认为案例1的判决是错误的,没有进行全面审理,没有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是一个错案。当然,如果案例1能在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的内容全面进行审理,也未尝不可,但是笔者认为有画蛇添足之嫌。因为案件的审理是围绕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没必要毫无边际事事查清,要有主次之分。

    再看案例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别于案例1,他是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而仲裁裁决的内容共有五项,要撤销这五项裁决,就要逐一审查,而这五项裁决来源于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从而指引法官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着手审查,这必然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从而作出全面的判决,判决主文多达五项,全面囊括其中。

    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同,造成案件的审理、判决也不同, 也让人觉得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复杂化。但是只要我们紧紧围绕当事的诉讼请求来审理,万变不离其宗,判决主文不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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