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

作者:黄翠玲  发布时间:2014/8/6 9:32: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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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企业自主用工已成为主流。但由于我国对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上还有很多亟待完善,造成了用人单位与…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企业自主用工已成为主流。但由于我国对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上还有很多亟待完善,造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产生纠纷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逐渐增长趋势。从平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来看,主要呈现以下情况: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中的特点

  1、受理数量呈上下波动、总体上升趋势。2008-2012年,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是101件、93件、49件、97件、111件、15件,受理数量增减幅度大,而案件数量多的年份都有集体诉讼。

  2、案件审结以判决为主,调解处理难度大。平乐法院从2008-2012年共受理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73件,其中判决151件,占总数的40.48%;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127件,占总数的34.05%;而调解撤诉95件,只占总数的25.48%,调撤率相对其他民商事案件要低很多。

  3、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高,一审服判率低。平乐法院近五年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373件,案件上诉233件,上诉率高达62.47%,一审息诉服判率只有37.53%。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甚至达到92.08%。

  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诉讼能力不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诉讼能力普遍不强,突出体现在劳动者的举证能力上。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之外的劳动者的权利主张方面,劳动者还是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的。但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劳动者对其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其不能有效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劳动者诉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以来,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无论标的大小一律10元,简易程序或调解还减半收取,劳动者的司法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一方面,劳动者的司法诉求从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向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争议方向扩展,大量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争议诉至人民法院;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将多年前的劳动争议纷纷诉至人民法院。如有些已离职多年的劳动者要求原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甚至有些已退休多年的退休员工要求原单位支付其在职时的相关福利等等。劳动者的这些诉求体现了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后,劳动者的诉求缺乏理性,其有些诉求要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要么早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不规范,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加。事业单位基于各种原因大都存在编制外用工、临时用工情形,但事业单位的这种编外用工相当不规范,突出表现在未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给聘用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根据《劳动法》规定,只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些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由于未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因此劳动者的相关请求由于法律空白而往往被人民法院驳回。在劳动争议诉讼费用成本大幅降低后,虽然劳动者在诉前就知道其诉求的司法结果,但由于诉讼费用成本太低了,因此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这种纠纷大量诉至人民法院。

  4、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形成的竞争机制,致使劳动关系矛盾突出。改制后的企业,改企后的事业单位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推进企业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往往对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理顺、规范、变更或重新签订,为此双方产生争议也就在所难免;另外,随着国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政策的实施,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下岗、内退、放长假、买断工龄等新型劳动关系问题大量出现也就显得极其平常,由此带来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也随之增加。

  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解决的困难 

  正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上述问题和特点,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也面临诸多问题,笔者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点。 

  1、明确审判指导思想、完善司法应对机制。一是明确案件审理思路,及时妥善处理纠纷,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对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对那些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做好疏导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二是注意劳动者的实际弱势地位。在平等保护双方利益的同时坚持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倾斜的原则,对事实上的弱势群体既要做到法律程序上的平等保护,也要在坚持社会公平秩序的基础上做合理的利益平衡。三是坚持合法与合理并重。在适用法律规定时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不能简单机械判决,避免判决不切实际,造成判决结果的落空和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坚持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往往影响到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处理必须及时,否则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对那些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生活的此类案件,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2、注重调解化解纠纷,加强审判建设提高案件质量。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增长凸显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而引导双方采取协商的方法解决,有利于清除双方之间的隔阂,排解纠纷,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强调调解工作,要求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前都必须先行调解,坚持以调解结案为主。由于劳动关系涉及内容广泛,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多,变化大,难于掌握。因此,必须重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项审理,建议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这些法官的业务培训,系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

  3、加强政府规划和监管力度,提高执法力度。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缺乏统筹规划以及国企改制法律规范的缺失,是大量群体性劳动争议产生的主因。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改革、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程序未作严格明确的限制,导致改制程序的随意性大,改制时间长,工商登记混乱,责任主体模糊,使劳动者的利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个别企业在分立、合并时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是暗箱操作,致使劳动者对于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从知晓,索取报酬困难重重。由于此类纠纷涉及到企业改制,涉及面广,劳动者人数众多,如果处理不妥,容易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因为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交流与配合,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要积极与有关单位配合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保证此类案件从仲裁到诉讼的顺畅衔接和妥善处理,消除不稳定因素,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融入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治理之中。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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