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遭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会员证助他解了“老大难”

  发布时间:2016/12/21 11:26: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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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 今年8月份的一天,年近六旬的老于在老伴的陪同下一起走进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头一回申请劳动仲裁,老两口面对表格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事项皱紧了眉头。焦急之下,老于看见了旁边“朱雪芹职工法律…


       本报讯 今年8月份的一天,年近六旬的老于在老伴的陪同下一起走进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头一回申请劳动仲裁,老两口面对表格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事项皱紧了眉头。焦急之下,老于看见了旁边“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的牌子,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去咨询。“不着急,慢慢说,能帮上的我们肯定尽全力。”接待人员的一句话,让老于心安不少。

  原来,早在2003年6月,老于才从某国企下岗后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派遣至某用工单位担任保安。在这家单位,老于一做就是十几年。然而,由于年纪越来越大,加上保安工作比较辛苦,他出现了腰间盘突出的症状。无奈之下,从2015年6月18日起,老于开始请病假在家中休息。没想到,2016年8月10日,劳务派遣公司发来了终止劳务合同通知书,告知其于2016年9月12日终止劳务合同关系。老于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果,这才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老于还差一年便到退休年龄,没了工作就只能靠着老伴微薄的退休工资。而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自己干了十几年的单位,竟不讲一点情分?

  详细询问具体情况后,工作人员耐心地为老于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根据他的诉求帮他代书了仲裁申请,帮助于某顺利立案,向公司讨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按照规定,老于需开出经济困难证明便可获得法律援助。然而,因为劳务关系仍在原单位,他所在街道无法开出证明。后经原单位提醒后,老于想起来自己有工会会员证,而这张证便是获得法援的“通行证”。

  出示会员证后,工作人员立即安排了律师帮助老于维权。查看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分析梳理:首先,老于因原单位效益不佳下岗,但社保仍然由原单位缴纳,对这种情况,上海曾经有规定视为特殊劳动关系。对于特殊劳动关系,除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参照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执行外,其他均可由双方做出约定。而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内,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据此,劳务派遣公司于8月10日向于某发出书面通知,并于9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双方并未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约定过经济补偿,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亦于法有据,这也是对老于最为不利之处。

  “那我还有希望争取吗?是不是没戏了?”听了律师的分析,老于又有些着急。好在,邱律师告诉老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于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均应依照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开庭当天,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后,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公司从最开始的拒绝支付赔偿金,转变为主动提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案。考虑到诉讼风险和时间成本,律师经与老于商议,决定接受公司的调解方案,公司也在之前的金额上再次做出让步,最终双方以12000元达成调解协议。

  “其实我申请仲裁并不是为了拿到多少赔偿,而是希望自己工作了十几年的单位能认可我的劳动,这样心里也就安慰了。”老于说。纠纷解决后,他将一面锦旗送到朱雪芹工作室,上面写着:“真心相助铭记心,排忧解难暖人情。”(郭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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