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延长60天 特殊时期应受劳动保护

 来源:保定晚报 发布时间:2016/12/21 11:36: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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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此规定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将从制度层面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

日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此规定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将从制度层面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

    日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文称《规定》)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此规定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将从制度层面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

    特殊时期女职工应受到劳动保护

    《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规定》中提出,对于经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等劳动保护措施。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对于哺乳期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仍享有生育津贴

    《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规定》明确,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要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记者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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