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赔偿纠纷

作者: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吴凤娇 来源:宝安日报 发布时间:2016/4/25 10:20: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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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深圳市产业结构升级,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外迁,由此引发不少劳动纠纷,莫某最近就遇到了这么一桩。莫某于2013年9月23日入职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任职仓库管理员。入职时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

    随着深圳市产业结构升级,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外迁,由此引发不少劳动纠纷,莫某最近就遇到了这么一桩。

    莫某于2013年9月23日入职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任职仓库管理员。入职时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到2016年9月22日止,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市。2016年1月25日,公司搬离原址迁往东莞某镇。莫某不同意随公司到东莞上班,要求公司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却声称要么到公司新的地址继续工作,要么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某来到新安街道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法援处律师谢建生接受指派代理了此案。

    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经仲裁员组织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莫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两万元并当场支付了现金。

    据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莫某的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吴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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