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调往北方工作遭公司解雇

 来源:惠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7/2/6 10:38: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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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必须服从公司调动命令,如不服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经济补偿。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裁决,即使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在有一些情况下也应作出相应补偿。陈某鹏系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店面总经理,…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调动命令,如不服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经济补偿。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裁决,即使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在有一些情况下也应作出相应补偿。

陈某鹏系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店面总经理,此前遭遇降职和调动,在其多次请求不予调动无效的情况下,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拒绝经济补偿。陈某鹏一怒之下将惠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诉诸法律。

未违反制度无管理失职,被强行降职降薪

2013年12月,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鹏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陈某鹏调到惠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任总经理。

2015年11月24日,陈某鹏在未违反公司任何规章管理制度,也未存在任何管理失职等的情况下,职务由原来的总经理被降职为部门经理职务,薪资由原来的12800元/月降至7100元/月,并被强行停止管理工作。陈某鹏并未同意降职调动和离开。

2016年1月20日,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陈某鹏必须于1月22日赶赴某集团子公司天津市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店报到。陈某鹏向被告负责人口头汇报协商,希望公司安排一个在广州等南方区域的同等职位,同时仍然在惠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处打卡上班。

但被告不理睬陈某鹏的合理要求,于2016年2月3日以原告不服从调动为由,正式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被告惠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拒绝从惠州调往天津,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法庭经审理查明,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鹏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告的工作地点为集团及其控股的子公司所在城市。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甲方调动通知一经发出,乙方需服从甲方调动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持任何经济补偿金。

2016年1月21日,被告二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邮寄《调动通知书》。后该邮件被退回。

2016年1月23日,陈某鹏向该公司反馈不愿意调动的原因。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二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向原告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陈某鹏在2016年2月1日前返岗上班。陈某鹏于2016年1月27日签收《返岗通知书》,并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及31日向该公司邮寄《关于某店长陈某鹏调动说明》,内容包括其不愿意服从调动的原因为其身体及生活习惯都不适应北方、妻子女儿都在惠州需要照顾,等等。

2016年2月3日,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邮寄 《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函》。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违法,但应补偿

关于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虽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原告的工作地点为集团及其控股的子公司所在城市,但该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而原告实际工作履行地为惠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即惠州市,应视为双方在履行该劳动合同过程中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应为该劳动合同的补充。

2016年1月21日,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求,将原告的工作地点从惠州市调整到天津市,原告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而未去新工作地点上班,应视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故,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陈某鹏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最终裁决,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某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203561.5元,等等。

原告拒绝公司调动且陈述客观情况合情合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李旭兵表示,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陈某鹏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解除与陈某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李旭兵介绍,工作调动涉及到工作地点的变更,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内容,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附件中的约定并不代表该公司有任意变更陈某鹏工作地点的权利,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当秉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应举证证明其调动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李旭兵认为,惠州与天津相距上千公里,陈某鹏确实存在照顾家庭、子女的客观需要,因此,陈某鹏拒绝调动且向其陈述客观情况,并同意在珠三角范围内进行调动是合情合理的;该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兼顾双方的利益,满足陈某鹏上述合理要求。

                                                 本报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卢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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