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2/9 15:42:02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本网记者吴晓锋本网见习记者战海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该院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提出了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主要举措,解析了当前该类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并公布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本网记者吴晓锋 本网见习记者战海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该院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提出了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主要举措,解析了当前该类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并公布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据悉,受特定经济环境、企业发展周期、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渝北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居高不下。有关数据显示仅2015年一年,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就有2265件。而今年1-11月,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达到了1622件。

  成立专门审判团队 推进劳动争议审理有妙招

  为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劳资和谐,渝北法院提出了推进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主要举措。

  第一,法院成立专门的审判团队,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点对点的集中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一方面注重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研,统一裁判尺度。另一方面,通过分析质效评估指标数据,及时发现、分析劳动争议纠纷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加强个案及类案司法建议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并建立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库,为审判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第二,法院积极完善诉裁衔接平台。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业务联系,加强诉裁调解工作衔接,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灵活性优势,进一步做好法院调解工作,提升司法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水平。同时强化与仲裁机构的诉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人员岗位交流、裁判文书交流,深化法律政策信息共享、重大案件通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衔接。

  第三,法院要合力构建长效机制。包括积极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建设;联合当地工会、镇政府及街道、信访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拓展诉调对接主体、机制、方式及范围等手段。最终达到强化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劳动纠纷的效果。

  劳动者维权处弱势 法院透析问题科学建议显公正

  渝北法院在具体审判中发现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与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问题。

  企业协商沟通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不力,企业考勤制度不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公章管理不规范,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合法等问题为用人单位不重视协商和合同的签订、履行,任意强迫劳动者做出不平等的承诺提供了便利。当纠纷发生后,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没有档案证据来帮助维权。

  劳动者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在劳动争议发生时,收集证据的意识不足、手段单一;对权利内容了解不够,易凭主观感情对诉求进行主张,使得诉求过分高于合法请求,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对此,渝北法院为保障劳动者依法维权支招。宏观来说法院建议劳动者维权要主动,并表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保障部门、新闻媒体等都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帮助。微观上提醒劳动者要明白先仲裁后起诉的维权程序,谨记1年的仲裁时效,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主动解除合同,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等具体事项,避免在维权时处处碰壁。

  工伤恰逢未签订书面合同 工伤未上班期间仍应获双倍工资

  2012年4月23日,谢某进入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也没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恰巧第二天,谢某在工地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127天。后相关部门认定谢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以及确认其为伤残七级。

  2013年5月20日谢某向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倍工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未得到满意的结果。于是他起诉到渝北法院请求判令劳务公司向他支付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800元。

  一审中,劳务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公司,而是谢某在入职后的第二天受伤才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劳务公司应支付谢某双倍工资差额36707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由于劳动者入职后第二天就受伤并住院治疗,无暇顾及合同签订事宜,也不存在配合的情形。而用人单位迟迟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推定用人单位对此存在过错。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双倍工资赔偿,劳动者在工伤期间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同样能获得双倍工资,体现了法律对“健康权”的特殊保护。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必然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莫某某是一名木工,2012年12月,莫某某在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之后莫某某所受伤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莫某某为伤残九级。建筑公司未与莫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莫某某办理工伤保险。

  2013年7月30日,莫某某向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支出、报酬以及补助金、补偿金等。2013年10月8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建筑公司支付莫某某工伤保险待遇87924元,驳回莫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莫某某与建筑公司对仲裁裁决均不服。莫某某要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7924元。被告建筑公司认为,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工伤认定,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022元、护理费1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鉴定费400元、检查费186元。

  工伤认定书并不是确认建筑公司与莫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建筑公司与莫某某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应承担莫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给予劳动者在受伤时一种特殊救济保障。

  只要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判决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不需要劳动者再行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更不需要走工伤认定之程序。

上一篇:农民工节后遭遇6种尴尬如何破解? 下一篇:劳动争议案件呈诉求多元化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