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将维权落细落实

 来源: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7/4/24 15:27: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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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限制生育或缩减产假,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近日,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维护女职工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限制生育或缩减产假,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近日,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在细节、落到实处。
  自2004年省政府颁布实施《办法》以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内容等已经发生了变化。为此,浙江省对《办法》进行修订。根据新修订的《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招聘时,部分单位会询问女性应聘者在近期是否考虑结婚、生育,并以此作为用人的参考标准。此次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如何在生活上给予女职工照顾?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在孕期保护方面,《办法》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对于女职工受到性骚扰等敏感问题,《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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