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岗不可任性

 来源:来源: 新民网 发布时间:2017/4/26 11:03: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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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标准和执法尺度。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
【摘要】 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标准和执法尺度。

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标准和执法尺度。《解答》明确,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合理,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受‘互联网+’时代到来对现行劳动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劳动争议纠纷类型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类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表示,北京高院将通过与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总结“互联网+”经营模式下用工关系的特性,发布指导案例等,统一裁判尺度。

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恒顺看来,《解答》较好地适应了首都劳动争议审理实践的需要,勇于面对劳动争议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对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在带薪休假问题上,《解答》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及法定补偿)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外,在用工问题上,《解答》规定,调整劳动者岗位时,用人单位要具有经营的必要性和目的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要能为劳动者胜任,同时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也不能有不利的变更。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表示,《解答》注重秉承劳动法的宗旨,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保护”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注重结合实际衡量利益,既强化基本价值导向,也重视保护双方的实际利益。

“在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面,市调解仲裁系统加强与综治部门沟通协调,在街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争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处长郑秀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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