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不辞而别,单位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3/18 15:04: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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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来,不少公司咨询员工不辞而别的问题。有的员工是口头知会部门领导后离开;有的是一通电话后便没再来;更有甚者,员工不辞而别,单位打电话、发微信、发邮件均联系不到。离职手续、交接手续均没有办理,单位怎么处理…

近来,不少公司咨询员工不辞而别的问题。有的员工是口头知会部门领导后离开;有的是一通电话后便没再来;更有甚者,员工不辞而别,单位打电话、发微信、发邮件均联系不到。离职手续、交接手续均没有办理,单位怎么处理?

一:直接按个人原因辞职处理

A单位认为,员工离职的情况属于个人原因辞职,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没有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没有办交接手续,都是员工的过错。公司不追究其过错,也无需在该员工身上再浪费人力物力,直接按照个人原因辞职处理,给此事画上句号。

二:主动与员工联系,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对于未能配合的员工,按个人原因辞职处理。

B单位觉得欠缺离职、交接手续,是不规范的,因此,对于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即自行离开的员工,或者不辞而别的人员,主动与其联系,要求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但遇到已经去外地或者不配合办理的员工,B公司想,公司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过错在员工,因此,对这部分人员按照个人原因辞职处理。

三: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对于未能配合的员工,收集个人原因辞职的沟通记录后按个人原因辞职处理,或者发送书面通知后作辞退处理。

C公司曾经历过与员工的离职纠纷,知道关于解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对于每个离职人员,均要求收集到完备的离职材料。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对于没有办理手续即行离开人员,C公司主动与其联系,要求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其次,对于未能配合到现场办理的员工,通过电话录音、微信、邮件等方式,收集员工个人原因辞职的沟通记录后,按照辞职处理;

最后,对于拒不配合(如拒接电话、拒绝回复)的员工,通过快递、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形式送达《返岗通知》,对员工收到通知后未返岗的期间按照旷工处理,并在旷工符合严重违纪的规定时,向其发送《解除通知》,形成一套规范的单方辞退手续。

律师解读:

上述三种操作中,操作一和操作二均不够规范,可能给公司带来隐性风险,原因在于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一般需要就解除原因进行举证,否则,一旦员工反过头来要求支付离职补偿,单位又拿不出员工个人原因辞职的证据的话,很可能就要吃哑巴亏。综上,上述第三种操作方式是最为规范的,建议用人单位可参考执行。

实践中,因离职而产生的争议是劳动纠纷的重灾区,建议广大用人单位积极了解举证规则,转变管理思路,规范离职手续,避免因举证不利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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