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与竞业限制有关的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20/7/28 15:44: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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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则与竞业限制有关的劳动纠纷

20157月,陈杰(化名)入职天兴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一职。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陈杰与公司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规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该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一旦陈杰离职,必须履行二年的禁止期限,长兴公司在期限内按月支付给陈杰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总计为24万元;若陈杰违约,则需向天兴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168年,陈杰以个人发展为由向天兴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批准其申请之后,开始向陈杰按约支付补偿金。可是让天兴公司没想到的是,仅仅五个月之后,公司发现陈杰已经入职了他们的竞争对手天城公司。

天兴公司随即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最后诉至法院。

在法院庭审中,天兴公司提出了三点诉讼请求:

1、要求陈杰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要求陈杰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要求陈杰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

凭借“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天兴公司首先出示了天城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报告等相关内容,以证明其和天兴公司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其次,陈杰否认与天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了证明陈杰已经入职天城公司,天兴公司出示了如下两组证据。

一组是份公证书。公证书中的内容主要是询问天城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是否有陈杰其人的时候,天城公司的张姓女前台给出的是肯定答复。

另一组证据是一张快递签收的截屏单。天兴公司按天城公司的办公地址,向陈杰发去了一封快递,联系方式留的是陈杰的手机号码。最后,网上查询到该快递已被签收。对于这两份证据,陈杰均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陈杰在离职前担任天兴公司高级工程师一职,并与公司约定了两年期限的竞业限制。陈杰在离职后,天兴公司按约定支付陈杰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天兴公司与天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天兴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陈杰入职了天城公司。因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陈杰在天城公司从事的相关业务活动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根据约定,陈杰需要向天兴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陈杰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丧失了获取补偿金的合理理由,需要返还天兴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3、目前,陈杰尚处在竞业限制期限之内,陈杰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业务,不得在天城公司继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例若干问题(四)》中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案例我们能够明白,只要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遵守协议约定是第一位的。

关于竞业限制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1、竞业限制的对象不能扩大,《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超出了这个范围,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2、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例若干问题(四)》中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若企业没有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例若干问题(四)》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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