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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小刘因家中有急事,就发了个短信给部门经理说请假一个星期,但部门经理未作回复。
一周后, 当小刘回公司报到上班时,公司却告诉他说,他已连续旷工 3 天以上,公司以按制度辞退处理了,并发了辞退通告,他现在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小刘不服,认为自己请了假,部门经理不回复就是默认同意, 公司说自己旷工没有道理。于是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赔偿经济补偿金。
对此案例,你怎么看?
合理
解析:
小刘因故未到公司上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小刘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
依照一般公司规定,员工履行请假手续必须填写书面请假单据,并按规定的请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方可。而小刘只是发短信给部门经理,且没有获得批准,应视为未正常履行请假手续,依照规定,可以以旷工论处,旷工达到一定的天数(3 天以上), 企业可以按严重违纪辞退处理。小刘称其向部门经理请假,对方未回复,应视为默许,此种意见缺乏依据。
因此公 司据此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