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哪些事项由用人单位举证?

  发布时间:2021/1/7 15:54: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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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生劳动争议哪些事项由用人单位举证?

         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以下几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其他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

如果劳动者能够对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做出合理陈述,并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如果劳动者不能对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做出合理陈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则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实务中,有不少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将其开除,但是吃亏就吃在没有注重对证据的收集,一旦出现纠纷之后,事实是需要用证据还原的,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又需要单位提供,所以在用人单位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只能根据举证规则,推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收集和保留劳动管理中形成的证据材料也是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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