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共享用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1 14:01: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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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共享用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20年春节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餐饮公司停止营业,而某电商公司业务量持续增长,人员紧缺。电商公司遂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共享用工协议",约定张某自202023日至54日借用到电商公司从事拣货员岗位工作,每月电商公司将工资交由餐饮公司后,由餐饮公司支付张某。张某同意临时到电商公司工作,并经该公司培训后上岗。餐饮公司于320日依法宣告破产,并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告知电商公司将无法履行共享用工协议。电商公司仍安排张某工作并支付工资。416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电商公司自202023日至416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经仲裁委庭前调解,电商公司认可与张某自20203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2020320日至2021319日的劳动合同,张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共享用工协议,借入企业继续用工的,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是指员工富余企业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借调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借出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发生改变,借入企业与借出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因“共享用工协议"的履行以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享用工"的用工模式自借出企业宣告破产时被打破。借入企业明知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继续用工,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共享用工”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灵活用工方式,在法律主体认定、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存在制度盲点,但需要明确的是,借出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也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此外,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况下,自主选择为其他企业提供劳动,不属于“共享用工",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认定是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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