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全了:疫情下劳动合同.工资.解除.加班.假期等44个问答 (2022.12)

作者:东科律师事务所 来源:东科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3/4/4 17:51: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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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疫情下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法律问答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篇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1.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答:不可以。律师解析:用人单

疫情下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法律问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

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在一定情况下受到一定限制。

律师解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律师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复工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若终止的,应当依法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5. 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6.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一般不少于一个月)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7. 对于近期有过高风险地区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律师解析:(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的,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安排员工相应天数的自行居家隔离。 

8. 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9. 对于外地返京人员,用人单位可否强制劳动者进行隔离?

答:建议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确定。

律师解析:对于从高风险地区返京的人员,应当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安排员工相应天数的自行居家隔离,对于从低风险地区返京的人员,应当要求员工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

10.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福利年休假/倒休。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情形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11.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往返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用人单位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部署,可以要求劳动者披露用以判断其是否可能接触或传播病毒的行踪等信息。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四十条规定,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12.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劳动者无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大过错,在患病状态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一项内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疑似病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列入企业裁减人员的范围。

13.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一项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4.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定。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条件是规章制度把此类行为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范围。其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什么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29 项有解释,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中亦有引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关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5.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此外,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 号)也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6.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裁减人员吗?

答:企业裁减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原因要求进行。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第三篇 工资

17.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远程办公或灵活办公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 号),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18.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安排上述人员灵活办公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9.从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须先行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上述期间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的,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工资外,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第二条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20.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未返京或未返岗期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出差职工滞留期间的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2.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的约定、支付范围、支付条件以及计算方法等,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应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23.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律师解析: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但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员工请休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计发工资。

2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律师解析: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第四篇 加班与工时

25.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予服从,不可以拒绝。

26.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7.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不存在。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8.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

律师解析: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同时,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第五篇 假期

29. 劳动者被居家隔离时,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其休息年休假?

答:可以。但注意在安排劳动者休息年休假时,应采取书面通知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一方面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目的,一方面保留了证明材料。

律师解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30.劳动者居家隔离时,没有年休假安排如何处理?

答: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首先,应优先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其次,如果不能安排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没有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如果劳动者不能回岗工作,未复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且不存在前面两种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后,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31.劳动者居家隔离时,用人单位可否安排探亲假或者婚假?

答:如果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安排。

律师解析:探亲假和婚假,探亲假的目的是为了和家人团聚,而婚假是国家给新婚夫妻的奖励假,这两类假期的休息更多的是需要符合劳动者的个人需求,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安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者居家隔离时,安排劳动者休息探亲假或者婚假。

32.劳动者被集中隔离时,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所以劳动者被集中隔离的,应属于医学观察期间,其工资待遇按正常工资发放,不能安排假期。

33.劳动者因私出京后因健康宝弹窗不能回单位工作,能否认定为旷工?

答:需要根据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律师解析:劳动者因私出京,如经过了用人单位批准或备案或者用人单位未要求需要备案或批准的,则遇到健康宝弹窗不能及时回京的,不属于无故不到岗工作,因此不能认定为旷工。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因私出京需要经过批准,且如未经批准出京导致不能回京且不属于被集中医学观察的,属于旷工的,劳动者如符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旷工。

34. 疫情管控期间,用人单位通知要求劳动者上班工作,可以拒绝吗?

答: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暂停上班期间,若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现场上班(注:保障疫情防控特殊物资及民生保障的企业除外),员工有权拒绝,并同时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如用人单位仅要求员工居家办公、线上办公的,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就不得拒绝,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违纪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

35.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交通事故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而属于患病。

36.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37.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38. 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原则上不可以,但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对此双方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存在明显的歧视行为时从其约定,诸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报到上班时出具相关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等文件的,劳动者应当配合提供。

律师解析: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公共利益、集体办公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同时,按照诚信原则,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对此双方有特别约定的,前述约定在不存在歧视目的时,劳动者应当按约定配合执行。

39.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 号)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第七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40.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1.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内提交申请或举证文件的,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如何计算?

答:可以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或其他申请、进行举证的,属于不可抗力。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疫情管控期间届满的,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篇 法律责任

42.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的法定责任有哪些?

答:除了因自身工作性质担负一些特殊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外,一般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中。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3. 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4.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律师解析:以下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问答是在 2020 年版本基础上结合最新发展情况修订、更新而成的。修订参与人:梁枫、郝云峰、崔明明、马照辉、时福茂、张雪霞、珊丹、方富贵、胡洁、吴立宏、徐阳

【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现有委员 99 人。劳专委的宗旨是:加强北京市律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专业素质与业务水平,拓展业务领域,指导和团结全市有志于劳动法业务的专业律师,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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