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否主张加班费?

  发布时间:2020/11/17 16:30: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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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否主张加班费?

         陈某离职后认为,自己离职前作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考勤及加班审批事项,掌握了自己加班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其上班期间不仅工作日加班加点,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亦存在加班的事实,该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仅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不涉及加班费,而且协议是公司胁迫自己签订的。因此,陈某诉至仲裁委,请求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入职以来的加班费。但陈某在仲裁处理过程中并未举证证明公司有胁迫行为。

不可以

解析:

本案中,员工与该公司对已经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该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庭审中,员工虽主张该公司胁迫自己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并未举证证明公司有胁迫行为。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意识到其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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