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病连休18个月,单位能否以超过医疗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0/11/19 14:54: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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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因病连休18个月,单位能否以超过医疗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称自己患上焦虑忧郁等病症,连续病休18个月。6个月后公司向员工签字确认的三处地址向其快递医疗期通知,告知其医疗期实为6个月,其应在规定时日前报到出勤,不能出勤则要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在规定日期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若在规定日期不能报到出勤或继续请假,视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未回复。

半个月后公司以上述理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并转账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员工认为其患病与公司劳动强度过大导致身体不适,才无法工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员工的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当事公司与张某不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

根据张某的的工龄,其对应只有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医疗期满了,还继续抑郁12个月,因为不能继续回去上班,没有向单位请假也没有申请延长,单位通知说视为不能胜任原工作,也视为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所以单位依照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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