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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于2017年7月17日入职成都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某教育公司),双方于同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载明:该员工任职某教育公司某艺术中心执行校长,负责大丰校区的运营管理,试用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试用期劳动合同》届满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于2018年2月8日办理了交接后未再到某教育公司上班。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析:
无论该员工是否存在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不能免除某教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