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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员工发现公司还未发放3月的工资,便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未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赶紧补发了员工的工资。
此时,公司还需要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吗?
需要
解析: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