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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3月1日应聘公司职位,3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16日员工提交请假单,请假事由未回老家结婚,共计15天。
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回复“婚嫁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员工再次申请休婚嫁,公司人事仍未批准。员工直接选择回老家举办婚礼。之后公司向员工邮寄返岗通知书,但员工仍不予理财。
最终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仲裁委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员工起诉到法院。
在该情况下,公司拒绝婚假申请没有正当理由
解析:
该员工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且员工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公司拒绝婚假申请没有正当理由,因此可在入职后休,公司不得拒绝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