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记录可作为加班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0/10/23 10:12: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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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打卡记录可作为加班证据吗?

       曾小姐在某公司做销售主管工作。前不久,她从公司离职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委,要求公司根据她的电子打卡记录,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共计 3 万余元。对此,公司予以否认,不认可其有加班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曾小姐向仲裁委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卡的电子打卡记录作为证据。而公司则向仲裁委提交了工作时间表、公司内部的加班审批制度等相关证据材料,该加班审批制度规定"加班应填报加班审批表,并经审批签字"方可。

那么,你认为曾小姐这个加班费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不能

解析:

本案中,曾小姐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了其员工卡的电子打卡记录,而没有提交其他用来证明其从事了加班工作的证明材料。同时,该公司则提交了公司内部关于加班审批制度的证明材料,比如"加班应填报加班审批表""并且应经审批签字"等,以此证明公司内部关于员工加班应经审批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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