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有哪些陷阱?

  发布时间:2021/2/23 15:55: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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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试用期有哪些陷阱?

基本做每份工作前期都有一个试用期,而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剥夺劳动者很多合法的权利。那么试用期的陷阱有什么,试用期有哪些陷阱?

1.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都会采取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一般在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

2.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某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之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经常会以“试用期考核不达标”“试用期太短,考察不全面”等为理,擅自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出现“零工资”试用。不排除有一些还要交费试用!

5.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6.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做了限定:

A.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B.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C.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D.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是要调整岗位或是转正,用人单位依旧无权约定二次试用。所以,在上岗之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间做具体的约定。别稀里糊涂的就把自己给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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