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间撤销为由解聘员工,单位不给经济补偿金,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10/30 14:56: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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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车间撤销为由解聘员工,单位不给经济补偿金,合理吗?

      廖先生是某公司生产车间员工,到今年年底在此工作就满 5 年了,今年 6 月份以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出现滞销,前不久,公司决定对产品结构做部分调整:取消其所属的生产车间,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额外支付了他一个月工资。他不同意,要求公司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的回答是: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之一种,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多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就可以了。公司的说法对吗?

不合理

解析:

该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属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但《劳动合同法》第 40 ()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即使是这样,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廖先生所在公司根本未与廖先生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就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廖先生在该公司工作即将满 5 年,公司应按 5 个月双倍(10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廖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退一步说,假如该公司经与廖先生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意见,公司也应向廖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 46 ()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40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是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应给廖先生 5 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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