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调岗争议未到岗,用人单位可以认定旷工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0/11/16 15:07:39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劳动者因调岗争议未到岗,用人单位可以认定旷工违法吗?

       2016915日,钱某某到某混凝土公司从事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二条工作岗位约定:“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泵工岗位工作。2.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2018615日公司安排员工跨区县到另一搅拌站工作,2018828日,员工未经允许回到公司总部,期间一直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吃住,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018830日,公司安排员工到其他岗位上班,员工拒绝到岗,201896日,公司以文件的形式认定员工的行为系旷工,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并处罚款200元,将其工作岗位由泵工调整为砼运输车驾驶员。因砼车驾驶员的工资相比泵工的工资有较大降幅,员工不同意该调整,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回原岗位工作,期间断断续续到公司行政办申诉。2018913日,公司以员工无故连续旷工16天(从2018828日至2018912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制度为由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员工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员工的请求,员工遂诉至法院。

属于违法解除

解析: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既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又非因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为之,故公司二次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不服调岗决定,多次到公司行政办交涉,但该公司一直未对其诉求以恰当方式回应。因员工一直吃住在公司,其不回原岗位工作也未到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员工不能胜任原应聘的泵工工作,经调岗后无故旷工16日,但并未举示不能胜任原应聘的泵工工作的证据,且旷工16天的事实也不能成立。故,该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某混凝土公司应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一篇:抑郁症员工医疗期满后拒绝上班,公司能否按旷工解除?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