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限制,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重合能否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发布时间:2021/1/22 11:25: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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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由与限制,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重合能否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基本案情】
    金某20176月入职清谊汇公司、12月离职,月工资1.3万元。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金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清谊汇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对与清谊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业务帮助;金某履行约定,清谊汇公司每月支付其经济补偿3900元;金某违反约定,应支付清谊汇公司违约金46.8万元。金某离职后到鲲鹏公司任职。清谊汇公司认为金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6.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鲲鹏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经济贸易咨询,与清谊汇公司在经营业务上有重合,存在竞争关系,酌定金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清谊汇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鲲鹏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均包含经济贸易咨询这一项目,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两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仅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重合不足以认定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201991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某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命脉,也是保持市场竞争力的资本。为了保护这种利益,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对接触、获知相关保密事项的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可以说,竞业限制是法律在用人单位巨大商业利益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作出的平衡。本案中,二审法院以法律规则为基准,恪守证据裁判原则,秉持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明确了同业竞争关系的实质化裁判准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本案有助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阻碍人才流动、破坏正当竞争,对于维护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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