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单位食堂吃饭时不慎摔倒受伤,是否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0/9/3 14:47: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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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在单位食堂吃饭时不慎摔倒受伤,是否算工伤?

       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可以获工伤赔偿,那么在单位食堂吃完早饭后不慎摔伤,是不是也该算工伤?

南京市民朱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事,不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食堂已不属于工作场所,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判决,支持了这一说法。

基本案情

朱先生系某单位职工,工作岗位为检测科资料管理员。2016926日上午8点多,在单位食堂用完早餐后,由于踩到了地面上未及时清理的稀饭、豆浆,朱先生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受伤,左侧股骨远端及胫骨近端骨挫伤。2017613日,该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予以认定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事故情况作出调查核实后,认为朱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朱某不予认定工伤。

处理结果

吃早饭是否属于“预备性工作”?

本案中,朱先生的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最重要的判断依据在于,吃早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或者预备性工作。即朱某的摔倒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即对“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以及对于“预备性工作”的定义。

社保部门:食堂为生活区,有别于工作场所

当事人朱先生认为:一、食堂所在位置处于单位的院墙之内,而且在本单位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内,当然也系单位人员的工作场所;二、吃早饭是为了上班,应该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在食堂摔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认为,朱某系在食堂吃早饭时摔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故不予认定工伤。

“工作场所”,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无法分离的区域,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而用人单位设立食堂,性质属于职工福利,食堂虽为该单位有效管理区域,但明显有别于生产经营区域,属于单位附属的“生活区”,与朱某作为检测科资料管理员的工作并无关联,因此不能认定食堂是其工作场所。

关于朱某提出的吃早饭是属于预备性工作的申请理由,社保部门认为,“预备性工作”一般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事务,其前提是“与工作有关”。朱某早上去食堂用餐的根本目的为满足其日常生活的生理需要,并非工作需要在特定情形下的“工作餐”。此外,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因食堂地面湿滑所致,与工作毫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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