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付基数为本人工资,有错吗?

  发布时间:2020/11/3 14:32:3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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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付基数为本人工资,有错吗?

       赖某是临沂市某工厂的员工,工资为 1700 /月。2012 9 20 日,赖某在工作过程中搬运材料时摔伤,造成脊椎压缩性骨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赖某构成 7 级伤残。由于该厂未为赖某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产生分歧,用人单位坚持认为,应当以赖某本人工资作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而赖某则认为应以临沂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即 1926.4 元为标准计算。双方协商未果,赖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

对此,你怎么看?

解析:公司此举并不合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64 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本案中, 赖某的工资为 1700 /月,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故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标准,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核算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工资,这个规定是有前提条 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为职工本人工资,而是有最高或最低限制的。因此,本案中,工厂应依当地 职工平均工资的 60%1926.4 元)为基准来支付赖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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