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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厂女工曾某于 2011 年10 月20 日晚7 点下班后,先返回厂区宿舍拿钱,随即去往工业区外数百米的小食店就餐,8 点 10 分左右就餐完返回厂区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骨盆骨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曾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那么,请问,这算不算"上下班途中"?能不能认定工伤?
解析:不可以。
有人认为,在厂方未设立饭堂的情形下,曾某基于其正常生理需要而外出就餐,可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由此在就餐完毕返回厂区宿舍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下班途中,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相符,应认定属工伤。
而当地社保部门调查分析后则认为,曾某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有二:
首先,事故时已明显偏离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曾某日常居住在厂区宿舍,从厂区车间返回宿舍时间非常短。事发当晚曾某早已于 7 点下班,且并未发生任何阻碍其正常下班回宿舍的异常情形,其本人却于下
班 70 分钟后、离厂区数百米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明显偏离日常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其次,事发时并非以下班为目的。事发当天曾某下班后第一次为拿钱返回宿舍住处,属于条例中所界定的"上下班途中",且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意外伤害,其下班这一行为已经正常结束。至于其就餐后再次返回宿舍这一行为,即使是为解决自身生理需要,但均属于其下班行为完成后的私人事务,与工作、下班缺乏直接、必要、实质的关联,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故,综上分析,曾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贺天强律师